一、根据《江苏省中小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为严格教学岗位规范,确保教学工作“六认真落实到位”,制定教学事故记载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教学人员。
叁、教学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
备课类:
111.缺教案或课件或有关备课记录的课时数,超过相应课时总数的1/10。
112.集体备课无故缺席一次,或因事缺席次数超过应参加次数的1/5(因故全天请假调课者除外)。
113.全学期实际听课少于10课时(事、病假超过一个月者按比例抵算)。
上课类:
121.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
122.课堂上出现侮辱学生人格的语言或行为。
123.演示实验所缺的次数累计超过大纲教材规定的演示实验总数的1/5。
124.拖课超过5分钟。
作业类:
131.布置学生必做的书面作业时间,高于规定标准的1/3以上或月平均低于规定标准的1/3以下。
132.布置学生必做的书面作业,批改不及时,间隔超过作业周期。
辅导类:
141.规定坐班时间缺席次数超过应到次数的1/5。
142.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时有歧视、讽刺的言行。
143.自习课辅导时间用于讲大课,一节课超过15分钟。
考核类:
151.监考时未能及时发现或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
152.期中或期末考试任教班级及格率或优秀率低于年级平均数10个百分点。
活动类:
161.阻止学生参加学校或年级组织的课外活动。
四、教学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教学事故:
备课类:
211.缺教案或有关备课记录的课时数,超过相应课时总数的1/4。
212.集体备课出席次数少于应参加次数的1/2(因故全天请假调课者除外)。
213.全学期实际听课少于5课时(事病假超过一个月者按比例抵算)。
上课类:
221.上课迟到15分钟或事前未请假缺课。
222.因体罚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223.缺学生分组实验一次。
224.未经政教处或教务处批准停学生的课(突发性事件经有关部门鉴定追认的除外)。
作业类:
231.布置学生必做的书面作业时数,高于规定标准一倍以上,或月平均低于规定标准1/4以下。
232.布置学生必做的书面作业,批改间隔3个作业周期,或只检查,不批改。
辅导类:
241.歧视、讽刺学生造成学生严重的心理挫伤。
242.拒绝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考核类:
251.承担学校下达的命题任务,因配题不当,与命题指标(及格率、优秀率)相差20个百分点以上。
252.期中或期末考试所任某一班级及格率或优秀率低于年级平均数20个百分点,或及格率与优秀率都低于年级平均数15个百分点。
253.阅卷和成绩统计中弄虚作假。
活动类:
261.拒不完成学校或年级下达的课外活动组织、指导任务。
五、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应主动到教务处申报备案。有关责任人未申报备案的,教务处发现后立即进行调查,与责任人、当事人核实清楚后,记入教学人员考核档案,并将事故不申报本身也记为一次重大事故。学校将通过常规检查、例行巡视、监督电话、监督信箱、学生座谈、学生测评等多种渠道保证对教学事故行为的监督考察。
六、第二条及第叁条所列各款事故,视事实是否发生为依据认定,一般不考虑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七、每款发现一例,即记为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每月累计满叁次,即扣发当月质量奖的1/3。重大教学事故记载一次,即扣发当月质量奖的1/3。应扣数超过当月质量奖,以扣完当月质量奖为限。一学年内因教学事故被扣发两次质量者,本学年教学业务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八、全学期无事故记载者,追加一个月质量奖。
九、教务处负责该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