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违规行为,也称为“违纪行为”、“问题行为”、“不端行为”、“不良行为”等,一般是指除了违反国家法律之"外的,学生的各种违背教育机构和学校制定的纪律及行为规范的行为与现象。学生的违规行为一直是我们学校管理者和教育理论工作者中的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可以说,“对学生不端行为的性质、范围和各种影响以及教师对学生不端行为可能作出的反应进行的研究,已经成为本世纪应用教育的重要研究领域”。
违规行为直接针对的是教育机构和学校中的纪律与规范。因此我们实际的管理中绝大多数的老师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在认识上都持否定的态度,在行为的对策上强调更多的是运用批评与惩罚的方式,而且这样的想法还得到一些理论工作者的认可。在此,笔者倒有些不同的看法。
在认定学生的违规行为时,我觉得以下几个问题应该值得关注:
第一,我觉得,教育和学校中的违规行为本身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不同的社会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具有明显的历史性。而且,它还与一定的社会和文化有关,即与一定的行为标准和模式有关,与一定的社会风俗有关。例如,学生对于教师的观点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和见解,过去可能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现象,但是在今天,它有可能被认为是敢于进行独立思考的表现。
第二,对于教育机构和学校对于青少年学生的各种违规行为的认定合法性问题。换句话说,在教育理论界,人们对学校是否或能否对青少年学生提出必要的纪律要求,判定学生的违规行为并进行必要的控制还存在着种种不同的看法。当然,出于讨论的方便,我们还是设定学校为一个必要的社会化机构,承担了社会委托的对青少年学生进行行为规范和纪律教育的任务。而且,我们还假定这些教育与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第叁,违规行为既然与学校的纪律和规范是密切相关的。这里所说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一般说来具有比较广泛的含义,既包括学校对于中学生有关社会性方面的某些要求,也包括学校对于中学生在学习上的某些要求。那么,纪律与规范的合理性与否,是不是也应当值得我们去思考。《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过河北省某中学制定180条校规的事例,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并不新鲜。我们的学校规范和制定与实施确实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泛道德化、强制性与滞后性等错误倾向。在这一点上,法国教育家涂尔干在一百多年就有过批判。他认为:“规范必须得有;倘若一切都需要规定,那的确是件不幸的事。学校的纪律与规章无需涵盖整个学校生活”。
还有,青少年学生的行为是否被认为是违规行为,往往取决于在场人们的态度和容忍程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班级具有更多的“社会初级群体”的特征,规范往往是在师生互动过程中产生的,而非先于互动产生的,很容易出现在不同的场合对规范和纪律有不同的理解,具有一定的变通性。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某一种行为,在这个学校,因为不能被师生容忍,接受,而被认定为是违规的,而在另一个学校可能师生就感觉不到有任何不当之"处;某一个举动,在一个班级是不合适的,而在另一个班级则有可能被接受。
基于这样的思考,我觉得在学校环境中学生的违规行为与一般社会学中所研究的违规行为其含义是不同的。根据教育活动与一般社会活动的区别,以及个人的理解,我认为,教育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与一般社会生活中的违规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它们两者所设定的对象具有不同的特征。当然,这两者就形式而言,都是对于行为规范和纪律的违反。但是,社会生活中所指的违规行为,通常是建立在违规行为者对于这些行为规范和纪律具有必要的理解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假定的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是由于社会中的人们能够理解和执行这些社会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和纪律,因此,社会可以对他们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必要的控制。而教育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却是建立在不同的行为者的基础之"上的。对于学生来说,他们本身并不能看成是具有完全的理解和行为能力的人,相反,他们是处在发展过程中的人,按照一般的观点,与成年人比较,他们具有相当的不成熟性,或者还是不懂事的,因此,他们的各种违规行为许多是由于不懂事,或者是不懂装懂,以及由于青少年心理特征而出现的一些特有的行为与现象。准确地说,他们的这些行为与社会和学校的关系并不是完全对抗性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恰恰是他们自身成长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青少年学生正是通过这些由于违规行为而带来的挫折和教训等,他们才不断地成熟起来。
因此,在教育活动和学校范围内,我们学生的各种违规行为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教育问题或学校的问题。只有当这些违规行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以至于对整个教育活动或学校与课堂教学活动产生了危害,对其他人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我们才能将它们作为某种教育问题。学生是通过学习规范来不断地完全社会化的进程的,学生出现的违规行为或者异常的行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能看成是违规行为,它更多地只是青少年学生在他们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而只有在这些行为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并对学校和课堂的正常教学与秩序造成了妨碍,我们才将它们认定为是违规行为。所以,学校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控制,其出发点应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而决不是为了惩罚他们。更准确地说,教育机构和学校中出现的学生的违规行为,是教育过程中的必须存在,不应视为教育的问题所在从而给予各种惩罚与警示,而应当看成是学生管理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教育契机,施以积极的正面引导,从而有效地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
参考资料:
[i](美)W•威森等:“纪律与操行”,T•胡森主编:《国外教育学百科全书》,第叁卷,124页,贵州教育出版社,1991年
参见梁涛:《重提惩罚教育》 《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7年第6期
《中国青年报》2000年8月3日
卢毓清:《对于校规的应然价值重新诠释》 《教学与管理》 2003年第11期
谢维和:《班级:社会组织还是初级群体》 《教育研究》 1998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