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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事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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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学校校长为学校疫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校医是学校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校长和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每天要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及各类卫生消毒、食品监督等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即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校长报告,随后校长和疫情报告人根据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3名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呕吐、腹泻、皮疹等症状时,疫情发现人和疫情报告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校长并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学生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3、在同一班级中,如果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3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叁)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5、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条文酌情处理。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发现人应当及时以最方便、快捷的通讯方式向校长和疫情报告人报告。校长和疫情报告人同时向有关部门(教育局、疾控中心)报告。
五、学校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学校要建立&濒诲辩耻辞;晨检&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谤诲辩耻辞;。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晨检由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并将晨检结果记录在晨检记录上。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校长,并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
2、班级教师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及时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隔离、早消毒。